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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谓人格障碍?

人格障碍是一种异常人格,由于其人格的异常性而妨碍了人际关系甚至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.或者,给本人造成精神痛苦,或者,二者兼而有之,也就是既害人也害己(根据k.schneider的定义)。

人格是从小逐渐发展形成起来的,人格障碍也是如此。年龄愈小,人格的可塑性愈大。一般地说,到了18岁。人格已基本定形,不容易有大变化了。因此,临床精神病学以18岁作为诊断人格障碍的年龄下限。18岁以下的人一概不诊断人格障碍,必要时可诊断为情绪障碍、行为障碍或品行障碍等。人格是相当稳定的,但也并非一成不变。关于人格的动态,请参看第十一章第三节。

诊断人格障碍通常需要有关人格的既往资料,需要18岁以前的个人史资料,但有时候难于甚至无法得到。从临床实际出发,一个人的行为模式(尤其是人际关系模式)已经持续两年以上,既不与某种精神障碍或症状直接相联系,又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(数年前和现在大不相同的证据),便可以认为是人格特性的表现。

成年后出现的人格异常或病态主要有三种:①器质性病引起的人格改变;②精神分裂症引起的人格衰退;③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人格病理发展,常见的有偏执性人格发展、疑病性人格发展、易激怒性人格发展、社会退缩性人格发展等几种形式。

为了研究和临床实践的方便,通常把人格障碍分为若干类型。类型也就是典型。实际上,过渡的或混合的人格障碍更多见。以精神分裂症为例,大多病前有人格障碍,但能够归到某一确定类型的(如分裂人格,偏执人格)却是少数。临床医生诊断的人格障碍例数远少于实际存在的例数,过渡的或混合的人格障碍容易被忽视,大概是一个重要原因。

icd-10草案(199年)对每一个类型的人格障碍描述了七个人格特性,并且规定至少具备三个才能诊断为该类型的人格障碍。草案又规定,如果只有一或两个,可诊断为人格障碍特性的尖锐化。这是一种有重大实践价值的提法,它使我们不致于忽视任何一个人格障碍特性。同时,这给不典型的人格障碍的诊断也制订了指南。若某人具有甲型人格障碍的两个特性和乙型人格障碍的一个特性,或者,甲乙丙三型人格障碍的特性各有一个,我们俩可以考虑不典型人格障碍的诊断了。

下面对公认的人格障碍类型分别作简短的描述。

反社会性人格障碍

k.schneider称此为无情的(affectionless)人格,可见情操的缺乏具有根本性。照例,病人没有内疚,做了坏事一点也不感到后悔或内心痛苦,对亲人和朋友没有责任感和义务感也很突出。严重者甚至连羞耻和同情怜悯心也没有。这种人一有欲望就迫不及待要得到满足,不能延迟,也不能耐受挫折。不能从失败和惩罚中汲取教训,所以屡教不改。行为往往不顾起码的社会规范,凭个人的好恶行事,富于攻击性和破坏性。尽管智力没有缺陷,似乎什么道理都懂,说起来头头是道,却给人蛮不讲理的印象,因为不管什么事,他总是自我辩护和责怪别人。可以和太短时间相处得不错,尤其是没有利害冲突的时候,但一点小事触犯了他便马上翻脸,和任何人也不能保持的和谐关系。这种人没有长远打算,抱“今朝有酒今朝醉”的生活态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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